原告:陶群,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安,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之华,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陶群与被告薛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以被告已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上述理由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陶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陶群已预缴),保全费2,070元(陶群已预缴),均由陶群负担。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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