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翠,女,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随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业虎,男。
原告陶翠与被告上海随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陶翠于2019年4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陶翠负担。
审判员:黄红梅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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