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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蔡某某、汪某某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申请人: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申请人:孟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汪某某、孟燕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陶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蔡某某、汪某某、孟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中城海外城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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