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陶邦山,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文隆,男,1966年9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汪慧珍,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孟燕,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邦山与被告蔡文隆、汪慧珍、孟燕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陶邦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蔡文隆、汪慧珍、孟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中城海外城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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