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曾用名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权,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征帆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征帆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诸建光
书记员:王怡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