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丽微,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世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隋丽微与被告上海中世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隋丽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隋丽微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隋丽微负担。
审判员:张水英
书记员:鲁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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