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隋某某与王某、王一心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园园,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新区。
被告:王一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朝阳区。
被告:北京房利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科祥园甲6号楼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杨长钟。

原告隋某某与被告王某、被告王一心、被告北京房利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隋某某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计370.5元,由隋某某负担。

审判长 徐超
代理审判员 张盼
代理审判员 高洁

书记员: 王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