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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杰与上海三鼎海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隋杰,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毫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长利,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浩,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鼎海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任富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富明,女。
  原告隋杰与被告上海三鼎海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隋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鼎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20,092.10元(其中3月为5,934.80元,4月为2,137.50元,5月为7,009.80元,6月为5,010元)。
  隋杰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本人自2017年5月起至三鼎公司张江门店(以下简称张江门店)从事家政服务,报酬每月一结,于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按小时计算。三鼎公司自2018年年初开始拖欠本人报酬,理由是准备上市,资金比较紧张,待上市成功会发放。本人提供家政服务至2018年6月止。
  三鼎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8年9月3日,隋杰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与本案诉请内容相同的请求事项。
  2018年9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8)通字第188号仲裁通知书,以隋杰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隋杰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即为本案。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的陈述外,另有隋杰提供的徐劳人仲(2018)通字第188号仲裁通知书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隋杰为证明自己主张,还提供了2018年3月至6月期间的线上和线下工资单复印件每月各一份,各份工资单的右下角均签有张某某、邢某某名字,其中2018年5月、6月工资单上的金额无法印证隋杰诉请的金额。隋杰表示,张某某是张江门店店长,邢某某是门店经理,两人均与三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并申请仲裁。
  三鼎公司未到庭质证。
  由于上述证据未加盖三鼎公司公章,仅有案外人签某,无法证明隋杰的主张,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隋杰现主张自己为三鼎公司提供家政服务,三鼎公司拖欠自己2018年3月至6月期间的劳务费报酬,应对此提供证据证明。如前所述,隋杰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主张,其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隋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2.30元,减半收取计151.1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仪蔚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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