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隗某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青,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原告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隗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隗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王玉民

书记员: 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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