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雅尚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兰村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倪仁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吴江苏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小平。
原告雅尚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吴江苏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雅尚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尚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10元,由原告雅尚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麟夫
书记员:奚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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