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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尚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吴江苏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雅尚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兰村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倪仁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吴江苏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小平。
  原告雅尚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吴江苏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雅尚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尚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10元,由原告雅尚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麟夫

书记员:奚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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