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吴忠海
牡丹江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安雨
张舜(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
原告集贤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下称工信局)。
法定代表人盛华夏,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忠海,男,该局职员。
被告牡丹江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亿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喜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安雨,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舜,男,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工信局诉被告亿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5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法定代表人盛华夏、委托代理人吴忠海、被告亿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安雨、张舜到庭参加诉讼。
2014年12月17日,蒋敏等10人申请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未予受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信局诉称,2010年,被告亿丰公司在集贤县福利镇开发盛世豪庭住宅小区时,工信局下属企业集贤县复合肥厂(下称复合肥厂)与亿丰公司协商,将复合肥厂原厂房由亿丰公司置换为新楼房1750平方米。
复合肥厂制定了新楼房分配方案。
2012年小区建成后,复合肥厂部分职工不断上访,主张资产分配方案中部分人员不是复合肥厂正式职工,不应分得新楼房,要求政府介入处理。
后经查原分配方案确有问题,故将原分配方案废止。
2013年8月,政府信访联席会议决定,由工信局牵头,重新成立了由职工代表参加的复合肥厂资产清查和处置工作组,工作组对复合肥厂的人员及置换的资产进行了核定后,向没有争议的29名正式职工移交了新楼房870平方米,另880平方米未做移交处理,该880平方米房屋仍属于亿丰公司所有。
由于复合肥厂从1995年起一直不再经营业务,也未参加年检,资产由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现在只有一个7人组成的复合肥厂资产清查和处置工作组处理资产事务,故工信局作为复合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亿丰公司将该880平方米房屋交付给工信局,亿丰公司予以拒绝,故工信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亿丰公司立即向工信局交付集贤县福利镇盛世豪庭住宅小区880平方米房屋(19号楼4单元302室60.21平方米、2单元303室68.48平方米、3单元201室83.49平方米、4单元303室69.39平方米、4单元301室68.48平方米、3单元401室83.49平方米,22号楼3单元202室84.96平方米、3单元201室84.96平方米、3单元302室84.96平方米,16号楼5单元102室90.22平方米,9号楼北车库13号30平方米),交付前的物业费、供热费由亿丰公司承担。
被告亿丰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工信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无权代复合肥厂进行诉讼,也不应参与到复合肥厂与亿丰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中;本案涉及的“非正式职工”蒋敏、蒋玲、唐晓丽、赵英芬、王丽梅、邢桂杰、高玉平、张立田、张代凭、金桂荣等10余人,故该10余人当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工信局与亿丰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工信局也不享有合同确定的实体权利,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复合肥厂,合同加盖了复合肥厂的公章,亿丰公司只认可复合肥厂的公章,至于其他自然人签字不影响合同效力。
工信局成立资产处置工作组不符合复合肥厂的企业章程及相关规定,该工作组成立不合法,故该工作组作出的相关决定及权利诉求均不合法。
剩余880平方米房屋确实未交付,合同原约定回迁1750平方米共36户,已回迁的870平方米属于其中的20户,剩余的880平方米属于其中的16户,这16户已与我公司商定了具体的楼号,由于商定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16户总面积已达到1220平方米,1220平方米与880平方米的差额面积已由16户分别交纳了差额房款,因此不能只交付工信局诉状中主张的12户共880平方米房屋,亿丰公司应交付的是合同约定的16户房屋,不是单纯的880平方米。
停止发放房屋是按照工信局的文件和通知决定的,不是亿丰公司不交付房屋。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工信局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蒋翠霞
书记员:李威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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