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福利镇福利村民委员会
任德玉
谢丹荔(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
王某
刘忠刚(集贤县为民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集贤县福利镇福利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秀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德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丹荔,女,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忠刚,男,集贤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集贤县福利镇福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利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用益某某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与集贤县福新农工贸有限公司、福利农工贸有限公司福庆分公司签订的《废弃地治理转让合同》,系双方出于自愿经协商而签订,上诉人福利村委会一方当时在签订该合同时虽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但王某在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后,实际占有使用了诉争土地,现已超过一年,且在包括诉争废弃地在内的土地内进行了房屋、水井建造、电线架设等设备设施的投入工作,由此,对上诉人福利村委会提出的确认《废弃地治理转让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是否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以及其持有的水产养殖证是否失效,与王某对诉争土地是否享有使用权无关。原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福利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福利村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与集贤县福新农工贸有限公司、福利农工贸有限公司福庆分公司签订的《废弃地治理转让合同》,系双方出于自愿经协商而签订,上诉人福利村委会一方当时在签订该合同时虽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但王某在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后,实际占有使用了诉争土地,现已超过一年,且在包括诉争废弃地在内的土地内进行了房屋、水井建造、电线架设等设备设施的投入工作,由此,对上诉人福利村委会提出的确认《废弃地治理转让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是否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以及其持有的水产养殖证是否失效,与王某对诉争土地是否享有使用权无关。原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福利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福利村委会负担。
审判长:李德良
审判员:岳明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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