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黎明,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政宇,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兰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龙。
被告:许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仙桃市。
第三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龙翔路XXX号、XXX号、XXX号及680号、209、210室。
负责人:梁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富,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某某与被告沈某、上海兰海实业有限公司、许龙及第三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等合计人民币1,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红顺
书记员:金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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