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雪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1****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南昌路雅芳对开路段时,与庞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庞某某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雪某某逃离现场,后被到场的民警查获。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7.7mg/l00ml。
经鉴定,被害人庞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雪某某已与被害人庞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庞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雪某某的供述;2.庞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5.视听资料;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永安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大道*巷*号,联系电话1821858****;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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