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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中柱与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雷中柱,男,1982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磊,女,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234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曹磊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金耀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人民币12万元的份额。原告雷中柱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雷中柱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后,应当解除对被告曹磊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曹磊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金耀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人民币12万元的份额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月明

书记员:黄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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