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云海,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萍,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斐斐(第一被告),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黄兆辉(第二被告),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汪春林(第三被告),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雷云海与被告杨斐斐、被告黄兆辉、被告汪春林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雷云海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云海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陆澄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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