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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传兵与李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雷传兵,女,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建国,男,195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雷传兵诉被申请人李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建国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瑞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由管东海、雷传玉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建国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瑞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管东海、雷传玉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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