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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凯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凯峰,男,1985年6月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司机。2010年10月29日投案,2010年12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勇,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凯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鲲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凯峰及其辩护人周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雷凯峰超载驾驶陕A×××××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司机,搭载秦某、魏某、房某1沿西汉高速公路由西安向汉中方向行驶至1119KM+180M处附近时,右后方轮胎突然爆胎,车辆失控撞上右侧防护栏逆时针旋转后翻车,车上乘客秦道青(未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魏某多出擦伤、头部损伤,车辆受损。经法医学鉴定:秦道青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魏某头部损伤之损伤程度为轻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凯峰负事故主要责任,秦道青负事故次要责任,魏某无事故责任。雷凯峰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将魏某送往医院抢救。归案后,被告人亲属已与被害人秦某亲属、被害人魏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凯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房某1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的陈述;4、被告人雷凯峰的供述;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伤情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死亡推断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凯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被害人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雷凯峰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凯峰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部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一致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加之被害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凯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兰喆
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
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

书记员: 毛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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