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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励(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刘慧仓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雷励(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拥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佳妮,女。
  被告: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被告:刘慧仓,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陈永水,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黄祥华,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陆绍尧,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董西好,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励(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刘慧仓、陈永水、黄祥华、陆绍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陈永水、黄祥华、陆绍尧、董西好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薛  霞

书记员:刘建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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