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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国华与周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国华,男,1984年4月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荔,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峰,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再审申请人雷国华因与被申请人周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沪02民终446号民事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雷国华申请再审称,其与周峰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不涉及刑事犯罪,本案不符合驳回起诉的条件,应当继续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周峰提供了2018年6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周峰报被诈骗案公安机关已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受理情况,本案所涉房屋买卖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故雷国华有关本案民事诉讼的起诉应予驳回。二审在查实相关情况后,在程序上驳回雷国华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雷国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雷国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蒋  晴

书记员:李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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