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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9374号
  原告: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徐爱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徐爱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雷某某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诉。
  

审判员:周  楠

书记员: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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