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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家富与丁彩连、陈新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雷家富,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丁彩连,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陈新龙,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雷家富与被申请人丁彩连、陈新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雷家富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丁彩连、陈新龙120,000元的资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丁彩连、陈新龙银行存款计12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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