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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思云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58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7261994********,土家族,高中文化,湖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员,湖南省石门县人,住石门县**镇**坊村**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某系湖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的业务员,负责永州地区的销售业务。从2017年4月起,部分客户将货款打到被告人雷某某的个人账户上。被告人雷某某收取货款后私自截留,用于赌博和个人使用。直至2018年8月,湖南**公司发觉,被告人雷某某一共挪用了308400元。被告人雷某某与湖南**公司协商,由被告人雷某某分期偿还挪用的资金,共计归还了约15万元。因需继续归还赌债,被告人雷某某再次采用同样的方式挪用湖南**公司货款,直至2019年5月19日,再次被公司发觉,被告人雷某某又挪用了公司资金共计175282元。湖南**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5月1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雷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双燕

2019年8月30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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