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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敏与吕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雷敏,女,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吕文波,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申请人雷敏与被申请人吕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雷敏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吕文波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吕文波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  铭

书记员: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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