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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敏与雷炳山、徐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雷敏,女,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炳山,男,1974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被告:徐国霞,女,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雷敏诉被告雷炳山、徐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雷炳山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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