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本焱,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来亚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宝。
上诉人雷本焱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来亚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7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雷本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马昌骏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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