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11988********,汉族,大专文化,绥芬河市**职员,住绥芬河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绥芬河市富华路**楼**单元**室)。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绥芬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1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绥芬河市**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绥芬河市青云路**区**号楼**室)。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绥芬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芬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韩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雷某某、韩某某产生了制造克里米亚福提萨利铜标、银标红酒在绥芬河市销售的想法,二人决定由雷某某负责进货,韩某某负责销售,销售后的利润二人平分。被告人雷某某在网上找到河北保定市**区**葡萄酒销售部经营者殷某某,殷某某又找到河北省昌黎县的孙某某,由雷某某提供真品克里米亚福提萨利铜标、银标红酒,由孙某某按照其提供的款式制造涉案红酒并发货到绥芬河由韩某某进行销售。经查,涉案福提萨利铜标、银标红酒商标由权利人福提萨利酒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注册商标号为22420164,权利起始日期为2018年2月7日至2028年2月6日。现查明,自2018年3月16日起,被告人雷某某和韩某某共制作1100箱假冒福提萨利铜标、银标红酒并以每箱110元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21000元,二人非法获利38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雷某某、韩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胶帽、模板照片;
2.书证抓获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抽样取证证据清单、资金转账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商标档案、扣押清单、出库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真、假产品分辨图、扣押清单、黑龙江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明等;
3.证人宋某某、尹某某、杨某某、殷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雷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黑龙江省泓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真假产品鉴定报告;
6.检验报告、绥芬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韩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雷某某、韩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雷某某、韩某某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军 2020年2月24日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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