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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看井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2时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陕K****2号宝骏牌小轿车(上载:高某某)从横山苦水村出发,由东向西行至新204省道靖边**站项目部向东五百米处时,因观察不周,与同向前方的由张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高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雷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靖边县**院被抓捕。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苗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在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叄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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