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5251985********,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街**号,现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街**路**小区,系农民。2017年8月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2时33分,被告人雷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澄城县长宁街八路东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一中队交警依法检查,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雷某某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雷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09mg/100ml,属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被告人雷某某对酒精浓度检测意见书无异议,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李强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案卷两册;
2.起诉书1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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