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雷某某妨害公务罪起诉书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107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5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司机,户籍地陕西省澄城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路**村。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当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18时许,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靳某某、俞某某带辅警李某某、丁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路**村周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工作,被告人雷某某停在高架桥下的汽车被民警贴了违停单。正和朋友夏某某喝酒的雷某某闻讯赶来,粗暴质问民警为何给其车贴罚单,李某某告诉雷某某其停车的地点不是车位,雷某某情绪激动,伸手揪住辅警李某某左侧肩膀衣服,要将李某某拉至其停车地点确认,夏某某忙将雷某某拉开,劝阻雷某某往西边离开,雷某某不依不饶,长时间辱骂民警,并煽动群众围观、起哄。随后,增援民警赶至现场,将雷某某带上警车,移送至桃园路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执法记录仪视频;5、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暴力行为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20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