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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6199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县里**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某出租屋。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7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6日凌晨窜到顺德区北滘镇某鸡棚里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的鸡、鸭,共盗得12只鸭子和9只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5元);2019年12月4日早上10时56分,被告人雷某某窜到顺德区北滘镇广教某局盗得事主吴某某桂的一件紫色羊棉衣;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雷某某窜到顺德区北滘镇广教某房门口晾衣服处盗得事主付某某一双回力白色运动鞋;2019年12月6日凌晨1时12分,被告人雷某某窜到顺德区北滘镇广教兰某房门口晾衣服处盗得事主连某某的一件白色衣服。以上的衣服和运动鞋因没有牌子、型号均无法价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 被害人梁某某等人陈述;3.物证、书证;4. 勘验笔录;5. 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荣楠

                                      2020年3月11日

附:

    1. 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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