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小名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2********,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安新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同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贵安新区**镇**保税区**区**栋旁,将河南**有限公司放在墙边的**亚铝铝材盗走,后以1100元价格转卖至**镇安置点张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同日被害人在该废品收购站找回铝材并报警。
同时查明,2020年6月8日雷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6月19日雷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无前科劣迹,是初犯,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雷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其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车辆贵GM****现代牌轿车应当依法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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