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汉族,小学,无业,现住吉林省**市**乡**村**屯**组。2005年3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12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5年7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末,被告人雷某某称可以为被害人崔某某、郭某某办理贷款,并分别为被害人崔某某办理贷款人民币7700元,为被害人郭某某办理贷款人民币7800元,但是,被告人雷某某并没有如实告知二人贷款金额,而是除去贷款其它费用之外,将被害人崔某某贷款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郭某某贷款人民币4800元据为己有。
同时,被告人雷某某以能帮被害人崔某某办理大额网上贷款,需要提前支付利息为名,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抓获经过及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继坤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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