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6时许,邵阳县公安局郦家坪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雷某某位于邵阳县**镇**村**组的土里查获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1500株。经鉴定,该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中检测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及罂粟碱成分。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雷某某被邵阳县公安局郦家坪派出所民警现场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证人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朝辉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64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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