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8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15日将本案转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9月间,被告人雷某甲为了养殖的鸡不被老鹰等猛禽吃,决定自制枪支以驱赶老鹰等猛禽。雷某甲先委托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射钉器、枪握手、枪管等枪支构件,由周某某先行加工并告知制枪方法后,雷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附**号的家中通过焊接等方式组装制造出枪支一把。为提升该枪支的稳定性,雷某甲随后通过其儿子雷某乙,雷某乙让其女朋友蔡某某在淘宝网、拼多多购物平台分别购得枪支瞄准器、枪托等构件,由雷某甲安装在上述已制成的枪支上。其后雷某甲在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街上购得射钉弹、钢珠若干发用于击发。雷某甲制得该枪支并试用后将其藏匿于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天星村8组一废旧房屋中。
2019年11月2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民警将被告人雷某甲抓获,雷某甲带领民警找到上述藏匿的枪支一把及射钉弹、钢珠若干发后被民警依法扣押。雷某甲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备致伤力。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雷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枪支、射钉弹、钢珠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淘宝及拼多多订单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雷某乙、王某某、雷某丙、李某某、雷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枪)[2019]973号鉴定书;
6辨认、测量、提取等笔录;
7涉案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足以认定上述所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通过他人购买枪支构件,将射钉枪组装改造制作为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并购买射钉弹、钢珠用于击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雷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小平
检察官助理:李莎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304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自制射钉枪一把、射钉弹及钢珠若干发已被扣押,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