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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欢与赵长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雷欢,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山,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长远,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原告雷欢与被告赵长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雷欢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雷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欢负担。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吴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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