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欢,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山,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长远,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原告雷欢与被告赵长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雷欢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雷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欢负担。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吴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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