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波,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上海中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志强,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波与被告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3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86元,保全费944元(原告已预交5,000元),均由原告雷波负担。
审判员:徐 进
书记员:姜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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