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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爱连与刘晓勇、孟燕卫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雷爱连,女,1945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刘晓勇,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桥东区。被告:孟燕卫,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勇,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桥东区。系被告孟燕卫的丈夫。被告: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顺德北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77705456E。法定代表人:刘晓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雷爱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50万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借款人刘晓勇与孟燕卫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投资经营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1月1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52万元,三被告于2017年10月1日与原告签订《偿还借款协议书》,被告承诺2017年10月31日之前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利息按月息1.5%计算。2017年11月9日被告偿还本金2万元,余欠150万元本金和息未付,多次索要未果,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辩称因资金链问题未能给付。
原告雷爱连与被告刘晓勇、孟燕卫、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爱连,被告孟燕卫、被告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晓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刘晓勇、孟燕卫、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承认雷爱连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雷爱连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依法按时还本付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万元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晓勇、孟燕卫、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雷爱连借款本金150万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被告刘晓勇、孟燕卫、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书江

书记员: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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