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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琴与上海法诗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雷琴,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敦郊,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法诗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区崧泽大道6066号。
  法定代表人:王育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琴诉被告上海法诗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敦郊、被告上海法诗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12日工资人民币(币种下同)14,137.93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3、12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2元;4、平时加班工资46,034.49元、双休日加班工资61,724.14元;5、2017年年终奖金8,800元;6、2017年5月奖金5,734元(1,260元+1,899元+1,423元+1,152元);7、销售提成佣金196,800元;8、2017年11月和12月管理招商部门期间招商管理佣金9,289.27元(704.84元+4,868.71元+3,245.81元+469.9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7年4月6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约定月工资10,000元。2018年2月9日,被告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没有支付上述相关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希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上海法诗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关于诉请1,同意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2日工资扣除个人自缴社保及公积金后是6,500元。关于诉请2,不同意支付,原告在职期间存在违反道德的行为,将公司的重要资料带离公司,影响生产经营。关于诉请3,不同意支付,原告不存在能够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关于诉请4,不同意支付,原告不存在加班。关于诉请5,不同意支付,双方没有约定。关于诉请6,2017年5月原告不享有被告处售房的奖金。关于诉请7、8,不同意支付,双方没有约定,原告不能享受佣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7年4月6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月工资为10,000元。2018年2月2日21:30时,原告在香花桥街道派出所作笔录称将被告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上海市统计登记证、企业集团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共30件证件带回家,原告解释原因为其2018年1月31日拿了上述材料至法院立案,之后还应被告要求去上海图书馆汇报演讲,结束后因为时间太晚就将所有文件都带回了家,次日,原告因为乘坐公共交通,怕重要材料遗失就没有带回公司。原告当天将材料都带到派出所交给了被告处相关人员。2018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通知书,内容为:“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发现由你保管的上海法诗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多家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IC卡等公司的重要资料被盗。公司找你询问,你没有承认拿走了这些资料。公司报案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并反复做工作,你才承认拿走了这些资料,无奈之下你才叫你爱人回家拿出了部分资料。迄今为止法诗图等3家公司的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和部门图章及重要资料仍拒不归还。公司的证照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重要文件,你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你作为公司的人事经理,应当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善意维护公司的利益。鉴于上述情况,你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另查明:原告的工资由基础工资10,000元、考勤浮动工资、考核浮动工资、提成奖金构成。原告2017年6月领取提成奖金3,321.90元、7月领取奖金1,899元,其余月份无领取提成奖金纪录。原告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分别发放工资为:7,205.41元、7,927元、10,512.52元、9,534.20元、8,175元、8,015元、8,015元、8,015元、8,015元。被告处《关于营销部营销奖金提成激励办法(新)》规定,部门业绩奖金提成:跨部门团队计提比例为0.3%,部门分配比例中人事部门为10%,奖金计算=销售提成总价*计提基数比例*跨部门团队比例*个人提成比例。该办法从2016年12月8日起生效。
  又查明: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12日工资14,137.9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2元、平时加班工资46,034.49元、双休日加班工资61,724.14元、2017年年终奖金8,800元、2017年5月奖金5,734元、销售提成佣金196,800元;2017年11月和12月管理招商部门期间招商管理佣金9,289.27元(704.84元+4,868.71元+3,245.81元+469.90元)。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2018年1月至2月9日工资13,218.40元、2017年5月提成奖金1,152元、提成奖金10,096.50元、对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劳动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询问笔录、仲裁裁决书、仲裁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称,2018年1月31日,原告在处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把营业执照等材料带到了法院。因为没有立案成功,之后还需要去立案,因此就把材料带回了家。公司对原告参与的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情况不满,到原告处查询发现资料不见了,也没有对原告进行过询问,就直接打电话报警了。2018年2月2日,原告接到派出所的电话,之后就把材料交给了警察,警察叫被告带回去。原告不存在盗窃被告相应证件的事实,不存在盗窃的动机及事实,因此被告系违法解除。原告存在加班情况,被告应支付原告加班费,同时原告应该享受销售提成佣金。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
  1、加班费合计表、考勤记录各1份,证明原告存在加班的事实及主张加班费的依据。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实际是不考勤的,原告加班的数据是伪造的,认为原告系虚假诉讼。被告对员工是指纹考勤,对原告不考勤,原告系人事经理,考勤管理也是原告自己在做,原告离职之后提起诉讼,被告去查询原告的考勤情况,原告之前有过指纹录入,但是经查询原告没有进行过指纹打卡。
  2、2017年4月、5月销售业绩确认单1组、关于营销部营销奖金提成激励办法1份、法诗图集团工资奖金发放表1份,证明原告2017年5月奖金的计算依据。人事部只有原告1个人,原告认为在2017年4月、5月的奖金是应该给原告的。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被告之间对原告享受多少跨部门的佣金是没有约定的。在2017年6月,原告过了试用期之后,被告授予原告的。原告是2017年6月开始享受的。在工资表上可以看到人事部有4个人,具体谁拿多少,由公司决定。2017年4月、5月没有发放,人事部一共有10%,但不是原告个人的。从2017年6月开始,授予原告6%。方案第二页“奖金的计算”中有“个人提成比”,个人提成比例直到2017年6月才有个人提成比例,之前是不存在的。
  3、微信聊天记录1组,证明原告不仅做人事部的相关事宜,还做了营销部的相关工作,应该拿佣金和提成。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工作内容是原告正常的工作内容。在运营总监没有到位的时候,是总裁担任运营总监,原告协助。跨部门佣金的提成,都是公司授予的,公司没有授予原告更多的跨部门的提成比例。实际上原告没有做过任何的销售工作。
  4、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3份、营销部营销奖金激励办法、销售业绩确认单2份,证明原告应该享受销售提成佣金。销售业绩确认单是原告统计的。
  被告对销售业绩确认单真实性不予认可,是原告自行制作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真实性无异议。营销部营销奖金激励办法真实性无异议,整个人事部门占提成比例是0.3%中10%,个人提成比例根据不同情况公司授予的。原告不存在其他享受提成的情况。
  5、2017年年终奖金明细表1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年终奖的依据。其他人发放了年终奖,只有原告没有发放。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是原告自行制作的。被告对年终奖没有约定。年终奖都没有发放,原、被告对年终奖没有进行过任何约定。
  6、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个人社保缴费情况1份,证明原告工作具有连续性,原告享有年休假。上海菜管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原告缴纳了2016年6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宝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缴纳了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被告自2017年4月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告对个人社保缴费情况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在进入被告处的之前,不存在连续缴费1年的记录。劳动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原告入职被告处之前存在连续1年的工作情况。2017年1月被告就离职了,2017年4月入职到了被告处。
  审理中,被告称,2018年2月2日下班的时候,公司其他同事发现原告很多材料都带走了,因此去原告处查找,发现被告等关联公司的材料都不见了,原告的电脑也格式化了,就在2018年2月2日下班后去派出所报案了。原告拿走了单位6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缴纳社保公积金的资料、人事专用章等18样,但原告只承认拿了部分的资料,原告让丈夫将部分资料拿到派出所。原告最后返还派出所笔录中记载的材料,其他没有返还,原告也不承认拿了这些材料。原告在入职被告处之前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连续一年的工作记录,不应该享受年休假。关于佣金,原告不存在任何事实及双方约定的情况,不应该享受佣金。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
  1、截图2张、机器数据安全性证明1份,证明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查明下来,原告不存在打卡考勤的记录,被告也没有对考勤机的记录进行过修改。机器数据安全性证明的主要内容是:机器里面的原始数据无法在机器里面修改,也无法进机器后台修改记录。机器里面下载的原始记录导入到软件里面,才能在出勤记录进行相关导出。但是出勤记录导出的xls文档,可根据个人情况进行相关修改。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处有2台考勤机,只有公司老板不考勤,其他人都是需要考勤的。原告不考勤也不符合常理。
  2、原告制作的工资发放表1份,证明原告系被告处的考勤人员,原告不存在加班。2017年6月,被告才授予了原告提成奖金。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工资发放表,原告平时的表现较好,系数较高。原告应该享受公司的提成佣金。
  3、18号楼、2号楼、6号楼、22号楼、20号楼、7号楼、17号楼房屋认购书,房屋的认购最晚于2017年9月销售完毕,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前5幢在原告入职前已销售完毕。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该以合同为准,不应该以认购协议为准。
  本院认为,关于2018年1月、2月工资。对于原告在被告处具体工作至何时,原、被告双方意见不一。根据《解除通知书》的出具日期,本院认定原告工作至2018年2月9日。根据原告的工资标准,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18年1月、2月工资合计13,500元。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被告以原告将公司及关联公司多份重要材料拿走有违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公司人事经理,理应知晓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开户许可证等对于用人单位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性。现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将被告及其多家关联公司的上述材料拿出,迟至2018年2月2日公司报警前仍未归还,而原告仅以带走上述材料系立案需要为由进行抗辩,显然令人难以信服。且原告对于为何同时拿走被告多家关联公司多份重要材料一节,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被告以原告违背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企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因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未满一年,且根据原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亦无法证明原告已连续工作满一年。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与其实际工作情况不符,本院不予认可。综上,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连续工作满一年,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根据被告提供的机器数据安全性证明,机器中的原始数据无法在机器里面修改,也无法进机器后台修改记录,而出勤记录导出的xls文档,可根据个人情况进行相关修改。同时,截图亦显示原告不存在打卡考勤记录。原告作为被告的人事经理,理应对员工的加班时间进行合理的统计,并及时支付加班工资。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对于其主张平时加班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7年年终奖金。原告提供的年终奖金明细表系打印件,被告亦不予确认,故本院不予认可。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发放年终奖的依据,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7年5月奖金。被告称原告是从2017年6月才开始享受奖金的,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根据《销售业绩确认单》明确显示2015年5月结佣分配部分人事部经费为1,152元,且被告并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7年5月提成奖金1,152元。
  关于销售提成佣金。被告认为对于7号楼、17号楼、22号楼最晚已经于2017年9月销售完毕,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并提供房屋认购书予以证明,但是房屋认购书并不等同于房屋已经进行了销售,而应以正式的买卖合同为准。根据原告提供的营销部营销奖金激励办法以及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主张应该享受销售提成佣金,应属合理。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销售提成佣金20,193.10元。
  关于招商管理佣金。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主要从事的是协助工作,且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按照招商部门的标准领取提成奖金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支付招商管理佣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法诗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雷琴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9日工资13,500元;
  二、被告上海法诗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雷琴2017年5月提成奖金1,152元;
  三、被告上海法诗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雷琴销售提成佣金20,193.10元;
  四、驳回原告雷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雷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大为

书记员: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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