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XXX号XXX幢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ALESSANDROANTONIOLUIGIPESC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梦,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雷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瑞雷莫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陆光怡
书记员:倪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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