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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霞与上海韬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雷霞,女,1979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宝珠,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韬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贾智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霞与被告上海韬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建红

书记员: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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