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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中聚(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琳,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聚(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聚(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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