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夫曼工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朱建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DR.CHRISTIANWOLFGANGKOBER,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舟,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保环亚安全防范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东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峰,北京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夫曼工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保环亚安全防范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霍夫曼工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夫曼工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0.6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由力军
书记员:周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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