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尔果斯同领立胜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亚欧新天地A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乔羿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雨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冯丽也。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志,男。
原告霍尔果斯同领立胜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雨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签订《2018年比亚迪品牌展示广告承揽合同》一份,该合同中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2018年比亚迪汽车展位广告,……其中争议解决:双方同意任何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为被告提供了南京南火车站南入口候车大厅展位场地租赁服务,并将相关工作成果报告提交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上刊后的210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2月18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清全款。然而,自原告将相关工作成果报告提交给被告后,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6,169,2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以人民币6,169,200为本金,自2019年2月19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为1.254.404元);以上暂计为7,423.60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涉案原、被告签订的《2018年比亚迪品牌展示广告承揽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同意任何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合同中未明确合同签订地,原、被告亦表明不确定在何处签订合同,故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涉案合同中被告的地址明确记载为“上海市黄浦区建国西路XXX弄XXX号楼1201室”,并确认上述地址为邮寄地址,本院认为,被告披露的地址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建国西路XXX弄XXX号楼1201室,上述地址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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