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德龙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
法定代表人:翁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宪华,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酷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喜,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霍尔果斯德龙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公司)与被告上海酷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影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酷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反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喆、酷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酷影公司支付德龙公司拍摄结束后尾款45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该款应支付之日2018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日;
2、要求酷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1月2日,德龙公司与酷影公司签订《导演聘用合同》,约定酷影公司(或者与第三方共同合作)拟投拍网络剧《好色千金》(暂名),聘请德龙公司代表元某先生担任该剧导演。元某同意担任该剧导演职务,并切实承担其导演的责任。《导演聘用合同》约定酷影公司聘用德龙公司代表元某的期限为2017年10月20日起至本剧完成片通过国家规定的各项审查并取得网络平台审核通过。《导演聘用合同》约定1、德龙公司的报酬按照本剧集数作为计算标准,即每集129,229元,总酬金为3,101,500元;2、签订合同15个工作日内支付20%的费用,即付酬金620,300元。本剧开机拍摄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费用,即付酬金930,450元。本剧杀青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费用,即付酬金930,450元。本剧制作完成,经后通过国家规定的各项审查并取得网络平台审核通过一周内,支付酬金,即620,300元;3、若本剧在网络平台播出点击量超过40亿,作为成果激励计划需在达到此点击量后20个工作日内,另行支付德龙公司620,300元。
德龙公司按照聘请合同约定完成拍摄工作,并于2018年5月7日杀青,本剧杀青以后5个工作日内,酷影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费用的30%,即付酬金930,450元。但时至今日,酷影公司仍拒绝支付德龙公司450,000元。德龙公司认为,根据《导演聘用合同》约定,德龙公司完成了拍摄工作并顺利杀青,但酷影公司迟迟不予支付约定的费用。遂起诉。
酷影公司辩称:不同意诉请。一、德龙公司代表存在工作态度恶劣,拒绝履行工作要求和指令,逾期杀青9天并给酷影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拒绝履行杀青后的工作义务、恶意发表负面评论损害酷影公司即本剧声誉等多项违约行为。二、根据《导演服务合同》第一、三、四、十、十一条等规定,德龙公司无权获取涉案尾款。三、针对德龙公司诉请,酷影公司提出反诉。
反诉请求:1、确认《导演聘用合同》于2018年7月5日解除;2、判令德龙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导演酬金55万元;3、判令德龙公司赔偿截至今日止的经济损失45万元;4、判令德龙公司在解放日报显著版面、网络微博自媒体上就其擅自三步的针对涉案本局的不实的负面信息向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酷影公司撤回反诉请求第4条。
反诉事实理由:
2017年11月2日,酷影公司(甲方)与德龙公司(乙方)签署了《导演聘用合同》,聘用德龙公司的元某先生担任酷影公司网剧《好色千金》的导演。合同约定1.乙方代表元某应积极配合甲方有关工作,在聘用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工作;2.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审核的拍摄计划进行拍摄,不得因乙方原因导致拍摄工作延迟;3.在拍摄完成后至本剧首播日止,乙方代表元某应负责本剧的后期工作,确保本剧按时按质提交母带;4.乙方不得发表任何对本剧不利或负面的言论;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代表元某的能力和态度作出调整工种或辞退的决定;6.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7.合作中乙方如对甲方的处置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采取口头商议、书面反映、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但乙方代表元某应首先执行甲方已作出的决定,不得采取公开矛盾、散布不满、消极工作等不当方式,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责任并停止向乙方发放酬金等;8.乙方违约,除本合同约定之外,乙方需退还甲方全部已领酬金,并赔偿纠纷因更换人员、延误及停止拍摄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上述合同签署后,酷影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已支付德龙公司70%的服务报酬计2,015,975元。同时依约付清了所有演职人员的报酬。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本剧剧组工作人员的一致反馈及酷影公司调查,德龙公司及其导演元某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大量违约行为:1.严重拖延拍摄进度:本剧剧本共254页,双方计划每天拍6页,42天完成拍摄,但德龙公司未按每日通告严格执行拍摄计划,实际55天才拍完,延期拍摄54页,拖延9天才完成拍摄,导致拍摄周期延长9天。致使酷影公司本剧成本增加172.8万元(9天*19.2万元/天)。2.拒绝执行工作安排,经酷影公司及本剧工作人员多次督促仍不予理会、我行我素。3.擅自更改剧本,摄制作品不符合要求。德龙公司在拍摄过程中擅自更改剧本,且摄制作品无论从内容或艺术品质等方面均不符合酷影公司要求。4.工作态度恶劣,辱骂、谩骂酷影公司剧组工作人员。5.未按约定履行剧本杀青后的工作义务。在本剧杀青后,德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酷影公司工作安排及时展开本剧本的后期制作工作。6.拒绝返回工作岗位履行合约义务。经酷影公司多次督促,德龙公司始终置之不理并拒绝返回工作岗位,致酷影公司不得不自行从事相关工作至今;7.恶意发表负面言论。在本剧拍摄中及双方发生争议后,肆意作出诬陷本剧评论,擅自在网上恶意发表负面言论,对本剧口碑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并影响到本剧的发行发售。
鉴于上述事实,酷影公司于2018年7月5日授权律师签发《律师函》,对元某导演予以辞退并解除与德龙公司签署的合同,同时再次督促德龙公司及元某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就实际有效工作内容所涉及的剩余报酬与酷影公司进行结算,并不得散布任何不利于本剧言论,否则将依法追责索赔,但德龙公司和元某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在微博等自媒体上恶意发布有损酷影公司及剧本的不实声明,并将酷影公司诉至法院索取所谓剩余报酬。
酷影公司酌定要求德龙公司返还导演费55万元。拍摄逾期9天,酷影公司酌定要求德龙公司赔偿45万元。
针对反诉,德龙公司辩称:
请求驳回全部反诉诉请。德龙公司没有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元某导演是香港国际知名导演,拍摄所有的剧本在国内均受欢迎。本剧杀青日期无约定。从开拍第一天至杀青,导演没有休息过一天。每天拍摄工作均有《拍摄日报表》记录。上面记载了每天的开工时间、收工时间、完成的通告场次。对于未完成拍摄通告场次的原因也进行了详细记录,有天气原因、光线问题、场景不对、演员化妆、迟到、请假、道具不到位等,均是导演无法控制的因素。导演从未故意的拖延拍摄时间。片场的现场制片、执行导演、场记、摄影指导、灯光等工作人员均是酷影公司聘用,在整个拍摄期间,酷影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从未对导演、以及拍摄工作进度提出任何异议。
2018年5月7日,该剧只用了55天就杀青了(酷影公司和其聘用的该片工作人员签的合同的拍摄期是70天)。杀青后,酷影公司理应按约在杀青后5个工作日支付30%费用930,450元,但酷影公司仅在2018年6月3日、6月10日汇款450,000元、30,450元。剩余450,000元一直拖延未付。德龙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酷影公司反诉,纯属强词夺理,无任何事实依据。
德龙公司认为,德龙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义务,剧本已经杀青。酷影公司应当全额支付杀青后30%的款项。酷影公司无权要求德龙公司返还导演费。导演在拍摄过程中无违约行为。酷影公司主张的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
关于后期制作,母带在酷影公司。酷影公司尚未告知德龙公司履行方式,我方也未表示不履行后期部分。但酷影公司在杀青后却迟迟不全额支付30%的费用,构成违约,在酷影公司未全额付清30%杀青费用的情况下,德龙公司有权暂缓下一步工作。德龙公司有能力完成后期制作,如果酷影公司付清欠款并通知德龙公司来制作,则代理人代为告知。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日,酷影公司(甲方)与德龙公司(乙方)签订《导演聘用合同》。鉴于甲方(或者与第三方共同合同)拟投拍网络剧《好色千金》(暂名),聘请乙方代表元某担任该剧导演。
一、聘用内容和期限1.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代表元某在24集网络剧《好色千金》拍摄制作时担任总导演职务。3.甲方聘用乙方代表的期限为2017年10月20日至本剧完成片通过国家规定的各项审查并取得网络平台审核通过。乙方代表元某应积极配合甲方有关工作。聘用期间,乙方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工作;
二、乙方的报酬1.乙方报酬按照本剧集数作为计算标准,即乙方的报酬为每集129,229元,总酬金为3,101,500元;2.支付方式:签订合同15个工作日内支付20%的费用,即付酬金620,300元。本剧开机拍摄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费用,即付酬金930,450元。本剧杀青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费用,即付酬金930,450元。本剧制作完成,经后通过国家规定的各项审查并取得网络平台审核通过一周内,支付剩余酬金,即620,300元;3.若本剧在网络平台播出点击量超过40亿,作为成果激励甲方需在达到此点击量后20个工作日内,另行支付乙方620,300元。
三、乙方的工作内容……5.乙方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开机;6.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审核同意的拍摄计划进行拍摄工作……拍摄工作不得因乙方的原因延迟……8.乙方负责组织本剧的全部后期制作、配音和音乐录制工作、网络剧母带制作。宣传片和拍摄花絮等宣传视频的制作等……
四、乙方的合同职责……8.在拍摄完成后至本剧首播之日止,乙方代表元某应负责该剧的后期工作,确保该剧按时按质提交母带……
六、署名乙方代表元某享有在本剧中总导演的署名权……
十、合同的变更和提前解除……2.聘用期间,甲方有权根据银行代表元某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作出调整工种或辞退的决定,辞退前的酬金由甲方按乙方代表实际工作周期和工作成果确定支付。3.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3)由于乙方主观原因造成失误,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乙方代表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到位或者乙方代表未能随时向甲方提供其行踪去向,使甲方无法在任何时间内与乙方代表取得联系或发出工作通告,发生误场;(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代表擅自停止拍摄工作的。5、双方在创作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且无法协调一致,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酬金按照银行实际工作周期和工作成果支付。
十一、违约责任6.乙方违约,除本合同约定以外,乙方需退还甲方全部已领酬金,并赔偿纠纷更换人员、延误及停止拍摄等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2017年11月20日,酷影公司向德龙公司汇款620,300元。
2018年3月14日《好色千金》开机。
2018年3月16日,酷影公司向德龙公司汇款500,000元。
2018年3月29日,酷影公司向德龙公司汇款430,450元。
2018年5月7日《好色千金》杀青。
2018年6月3日,酷影公司向德龙公司汇款450,000元。
2018年6月10日,酷影公司向德龙公司汇款30,450元。
根据合同约定,杀青后5个工作日内酷影公司应当支付30%的费用计930,450元。因酷影公司仅支付480,450元,尚余450,000元未付。故德龙公司在2018年6月15日向其发送催款函,并于2018年6月26日委托律师向酷影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讨。均未果。
2018年7月5日,酷影公司向德龙公司发送《律师函》,认为因元某存在工作能力完全不符合要求,工作态度极端恶劣、擅自停止拍摄工作、对外作出对本剧本不利言论等严重违约情形,酷影公司决定对元某导演予以辞退,并解除与贵方签署的合同……
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遂涉诉。
另查明,《好色千金》剧组有制作每日《通告单》。拍摄当日,有现场制片、执行导演、场记签字确认的拍摄《日报表》。内容包括开机时间、收工时间、通告场次、未拍摄完成原因。未拍摄完成场次原因:3月15日“时间不够”、3月16日“时间原因”3月17日“两天连拍”、3月19日“天气原因”、3月20日“下雨”、3月21日“天光不够”、3月22日“时间原因”、3月23日“所缺镜头与马戏一起拍”、3月24日“场景”、3月25日“演员时间”、3月28日、3月29日“两天连拍”、3月30日“需进绿棚拍摄”、3月31日“两天连拍”、4月3日“场景不对”、4月5日、4月6日“场景不对”、4月7日“天光不够”、4月8日“两天连拍”、4月16日“调至4月17日拍摄”、4月19日“三天连拍”、4月21日、4月22日“场景不同”、4月23日“改场景跟镜”、4月24日“补镜、演员需转A组”、4月25日“气氛不对”“场景不对”“演员受伤”、4月26日、4月27日“女主角受伤休养未出工”、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补林洛景镜头”、5月6日“实景补”等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导演聘用合同》、银行汇款凭证、《日报表》《通告单》、律师函等证据证明。
酷影公司为证明其反诉主张,另提供了:1、剧组发送租车费、租仓库费、住宿费、就餐费、人工费等成本的相关合同及凭证记录;
2、微信截图,证明导演工作态度恶劣、侮辱、谩骂剧组工作人员,拒绝履行义务;每日都有恶意甩戏。以及酷影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导演后期制作地点,5月24日又发了,但导演始终没过来。
3、元某恶意发表不实负面声明的微信、微博发表声明截图;证明德龙公司在诉讼期间发表负面言论,对于该剧的销售,是致命性的。
德龙公司质证:
对证4,和本案无关。导演在拍摄过程中无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且合同系复印件,没有付款凭证,真实性不认可。
对证5,真实性不认可,系酷影公司自己提供,证明内容不认可。但可以证明酷影公司提出换演员,会影响工作进度。
对证6,真实性认可,导演根据事实发表言论,没有贬低和伤害酷影公司,说的是事实。
本院认为,德龙公司与酷影公司签订的《导演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合同。
一、关于酷影公司辩称元某未按每日《通告表》执行拍摄计划,拖延拍摄进度、逾期杀青。本院认为,首先,根据酷影公司自己的现场制片、执行导演和场记签字的《日报表》看,未完成通告场次的原因分别有天气、光线、场景不对、时间不够、演员受伤等因素。虽每日的拍摄有《通告表》,但拍摄现场条件并非一成不变,导演根据当天的拍摄条件对通告场次作出相应调整,属于正常,并无不当。其次,从《日报表》的记录看,该剧从2018年3月14日开机直至2018年5月7日杀青,导演元某并未中断过一天工作。另外,在《导演聘用合同》中对该剧的杀青时间没有约定。该剧系24集的网剧,在55天时间内拍摄完成,属合理。本院对酷影公司上述辩称,不予采信。
至于酷影公司辩称导演擅自更改剧本,摄制作品不符合要求、导演工作态度恶劣,辱骂、谩骂酷影公司剧组工作人员。本院认为,首先,导演的工作态度,不构成酷影公司拒付酬金的理由;其次,酷影公司无证据证明在该剧拍摄期间,其就导演的拍摄作品不符合要求向德龙公司提出过异议。在本剧已经杀青、且德龙公司向酷影公司催讨款项的情况下,酷影公司以上述辩称事由拒付,缺乏诚信原则,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德龙公司代表元某导演的《好色千金》网剧已于2018年5月7日杀青。根据约定,该剧杀青后5个工作日内酷影公司应当支付德龙公司30%的费用即930,450元。现酷影公司尚欠上述费用中的450,000元未支付,故德龙公司主张该款,并要求酷影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酷影公司反诉。
本院认为,德龙公司代表元某导演的《好色千金》已经按合同拍摄完成。但酷影公司未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在杀青后的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30%酬金。在酷影公司未对待给付德龙公司约定的酬金前,德龙公司有权暂缓履行下一步的后期工作。德龙公司行使履行抗辩权,系其正当的权利,而非违约。酷影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德龙公司已明确表示其拒绝履行后期制作工作。且在审理中,德龙公司明确表示只要酷影公司付清系争所欠款,同意继续履行下一步的后期制作工作。本院认为,德龙公司行使正当权利,不构成任何违约,酷影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酷影公司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导演酬金以及赔偿损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酷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霍尔果斯德龙影视有限公司酬金450,000元;
二、上海酷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霍尔果斯德龙影视有限公司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上海酷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6元,由上海酷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6,900元,由上海酷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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