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霍尔果斯昆诺天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萌,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萌,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包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许旭恒。
被申请人:这只猫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旭恒。
申请人霍尔果斯昆诺天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包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这只猫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470,684.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霍尔果斯昆诺天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包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这只猫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470,684.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君默
书记员:仲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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