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霍尔果斯易起云合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程炳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宜智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郝世旻,首席执行官。
申请人霍尔果斯易起云合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宜智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8)沪0110民初2490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52.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宜智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52.1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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