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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易起云合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宜智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霍尔果斯易起云合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程炳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梅燕,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宜智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郝世旻。
  原告霍尔果斯易起云合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宜智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霍尔果斯易起云合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6月25日签订《<颜艺健身馆>网络发行推广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发行推广被告在优酷视频网站中上线运营的自制短视频节目《颜艺健身馆》,推广期限为2017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4日,原告应得收益占视频网站结算收入增量的80%、被告占20%。嗣后双方在优酷平台推广时间自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9月30日结束,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原告发送结算单并及时支付相应推广费用合计62,725元。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推广费用62,725元;2.被告支付以62,725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被告上海宜智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关联公司易简广告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亦起诉被告一起案件,与本案案件事实内容基本一致,案情大致相当,为节约司法资源、方便诉讼,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可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协议仅约定签订地在广州,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故该约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原告要求移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宜智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宜智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凌云

书记员:罗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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