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霍尔果斯网龙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亚欧路国际商贸中心二楼B区20197号。
法定代表人:刘子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德炼、王淼,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霍尔果斯鲸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惠远路以西伊宁大街以南52号帅府公司办公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辰颖。
被申请人:上海鲸鱼腾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振林。
因申请人霍尔果斯网龙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霍尔果斯鲸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鲸鱼腾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540,798.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霍尔果斯鲸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鲸鱼腾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40,798.81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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