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某
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杨青松
原告霍某某,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出生年月不详,农民。
被告杨青松,出生年月不详,农民。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东辉
审判员:倪磊
审判员:吴双妹
书记员:耿潇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