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53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在深圳市**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小区**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酒后驾驶粤B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南海道海雅百货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霍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2时09分提取的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