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村**组**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城**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8月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1月1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4月10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3199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镇**路**排**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期**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1月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3月2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97********,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1月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潘某某、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曹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中创晟业(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在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债权转让、投资理财的名义,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相互介绍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双桥区范围内吸收资金13307.1848万元,已返还数额4727.3005万元,未返还数额8579.8843万元。霍某某任职期间吸收公众存款数为人民币15,854,518.46元;席某某任职期间吸收公众存款数为人民币16,806,290.00元;潘某某任职期间吸收公众存款数为人民币16,423,183.00元;王某某任职期间吸收公众存款数为人民币6,997,000.00元;曹某某任职期间吸收公众存款数为人民币6,860,000.00元;刘某某任职期间吸收公众存款数为人民币4,938,290.00元;孙某某任职期间吸收公众存款数为人民币3,90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席某某、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被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席某某、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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